合伙關系沒解除能否分割財產?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合伙關系沒有解除的,合伙企業沒有清算的,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二十一條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財產的性質
合伙財產指合伙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合伙財產包括兩部分:一是全體合伙人的出資,是指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實際繳付的出資;二是合伙企業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全部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的資產。
以現金或明確以財產所有權出資的,意味著所有權的轉移,出資人不再享有出資財產的所有權,由全體合伙人共有。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業解散時,合伙人只能以分割共有財產的方式收回出資的價值量。以房屋使用權、商標使用權、專利使用權等權利出資的,出資人并不喪失房屋所有權、商標權、專利權等權利,合伙企業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權。合伙人退伙或合伙企業解散時,合伙人有權要求返還原物。
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按份共有。這種份額表現為一種潛在的份額,只有在分配合伙企業利潤和退伙以及合伙企業解散時,份額比例才有意義,其作為各合伙人分配利潤和分割財產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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