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與反革命、壞分子結婚
一般不得同反革命、壞分子的直系親屬,或在外國和香港、澳門、臺灣等地從事反革命活動的人的親屬結婚;如對方本人歷史清楚,政治上確無問題,現實表現好,亦可酌情允許其結婚。
二、學員在校學習期間,一般不得結婚
學員在校學習期間,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結婚。
三、一般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
為了加強戰備、搞好軍民關系,戰士一律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志愿兵原則上也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但對個別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孤兒、因公致殘的人員,提出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時,可作為特殊情況處理。由軍(獨立師)以上政治機關審查批準。
四、未服滿現役期間不得結婚
戰士在未服滿現役期間不準結婚。超期服役的戰士和志愿兵提出結婚,可準其利用探親假期回原籍結婚。凡決定要復員的超期服役的戰士,如提出在復員前結婚,應盡量給予安排。
五、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人員結婚
六、漢族軍人一般不得和不與漢族通婚的少數民族結婚
漢族軍人要求與習慣上不同漢族通婚的少數民族公民通婚,一般應說服雙方放棄此種婚姻;如雙方態度堅決,在取得少數民族一方家長的贊同,并尊重和不違反少數民族婚姻習慣的情況下,也可允許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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