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包括哪些類型?
可以分為發(fā)明專利,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1、發(fā)明專利
專利法所稱的發(fā)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1)發(fā)明是一項技術方案
所謂技術方案是指發(fā)明人利用自然規(guī)律為了解決某一個技術問題而提出的解決方案,因此,僅僅是提出課題或解決課題的方向性設想是不夠的,必須提出解決課題的完整的切實可行的方案。技術方案,并非等同于技術,盡管兩者都是利用自然規(guī)律,通過創(chuàng)造性的腦力勞動和采用必要的物質條件作出的成果,但它們之間是有區(qū)別的。技術更為具體,它是經過實踐證明可以直接應用于產業(yè)的成果,而技術方案則達不到這種程度、“技術”當然可以作為發(fā)明得到專利保護,但從專利法的要求來說,“技術方案”就已經可以做為發(fā)明得到專利保護,就是說,對于申請專利的發(fā)明,不一定要求它是已經成熟的,已經達到了實踐程度的“技術”,但一定要求它已構成“技術方案”,已具備成為“技術”的可能,一旦付諸實施,必能解決技術領域中的某個特定問題。
(2)發(fā)明是一種新的技術方案
所謂新的技術方案,是指該技術方案是前所未有的,富有首創(chuàng)性的,并且這個前所未有的是以申請日為時間界限的,就是說,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fā)明在世界上被人們所公知,在國內被人們所公用。
(3)發(fā)明可分為產品發(fā)明、方法發(fā)明和產品或方法的改進發(fā)明
產品發(fā)明,是指經過人工制造的各種新產品,包括有一定形狀和結構的物品以及固體、液體、氣體之類的物質。完全在自然狀態(tài)下的天然物,未經人工加工制造,就不是專利法規(guī)定的產品發(fā)明。
所謂方法發(fā)明,是指為解決某一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手段與步驟。方法發(fā)明可以是機械方法發(fā)明、化學方法發(fā)明、生物方法發(fā)明。
改進發(fā)明是指對已知產品或方法的改進,經過改進改善了已知產品的性能或已知方法的效果,使其獲得新的特性或特征。
2、實用新型
專利法所稱的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由這個定義可以看出:
(1)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而產品必須具備兩個要素:第一,它是個物品;第二,它的產生必須經過一定的生產制造過程。
(2)實用新型保護的產品必須是具有確定的形狀、構造,占據(jù)一定空間的實體。產品的形狀是指產品具有的、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產品的構造可以是機械構造,也可以是線路構造。機械構造是指構成產品的零部件的相對位置關系、聯(lián)接關系和必要的機械配合關系等;線路構造是指構成產品的元器件之間的確定的連接關系、產品的微觀結構特征。以擺放、堆積等方法獲得的非確定的產品形狀特征、或者生物的或自然形成的形狀特征,不能作為實用新型產品的構造和形狀的特征。
(3)實用新型必須是一種適于實用的技術方案。申請人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所提出的技術方案必須適于實用,即該產品必須能夠在產業(yè)上制造,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4)實用新型必須是一項新的技術方案。所謂“新的技術方案”是指該技術方案,在申請日以前沒有被公知公用,既沒有在國內外出版物上被公開披露,也沒有相同內容的在先申請公布在中國專利公報上,該產品沒有在國內被公開出售、公開使用。
3、外觀設計
外觀設計也稱工業(yè)品外觀設計。我國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應用的新技術。按照這個定義,外觀設計必須具備下列要素:
(1)外觀設計必須與產品有關。也就是說,它必須應用于具體產品之上。
(2)必須是產品形狀、圖案或者色彩與形狀、圖案的設計。形狀是指具有三維空間的產品造形,也就是產品或者部件外表的裝飾性形狀;圖案是指通過各種手段設計出的線條的各種排列或者組合;色彩是指用于圖案上的顏色或其組合,并且該色彩應理解為制造產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以外的裝飾性顏色。
(3)富有美感。
凡是富有美感的外觀設計必須是肉眼可以直接看到的,因為,肉眼看不到的設計,無法使人產生美感,是否富有美感,應按照消費者的眼光看,認為是美觀的,就可以認為富有美感。
(4)適合工業(yè)上應用。
適合工業(yè)上應用是對外觀設計的工業(yè)實用性方面的要求。即,使用一項外觀設計的產品能夠在工業(yè)上大量復制生產,也包括通過手工業(yè)大量地復制生產。
二、專利分案申請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提出分案申請時應該在專利請求書的該欄中予以聲明;
2、分案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原申請是發(fā)明,分案申請也應當是發(fā)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也一樣。分案申請改變類別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受理;
3、分案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與原申請的申請人相同;不相同的,應當提交有關申請人變更的證明材料。分案申請的發(fā)明人也應當是原申請的發(fā)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員;
4、提出分案申請的應當在本欄內填明原申請的申請?zhí)枴⑸暾埲铡T暾埖纳暾埲占礊榉职干暾埖纳暾埲铡τ谝烟岢鲞^分案申請,申請人需要針對該分案申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還應當填寫所對應的分案申請?zhí)枴H绻暾埵沁M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的,則申請人還應當在所填寫的原申請的中國申請?zhí)柡蠹右焕ㄌ枺⒃谠摾ㄌ杻茸⒚髟搰H申請?zhí)枺?/p>
5、分案申請的內容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的范圍,如果超出后又不愿刪去的,分案申請將會被駁回;
6、分案申請的各種法定期限,例如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期限,都是從原申請日起算。如果原申請是享有優(yōu)先權的,則實審請求期限應從優(yōu)先權日起計算。對于已經屆滿或者自分案申請遞交日起至期限屆滿日不足兩個月的各種期限,申請人可以自分案申請遞交日起兩個月內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各種手續(xù)。期滿未補辦的,該分案申請將被視為撤回。分案申請還應當按照一件新申請的要求,繳納申請費并且在上述規(guī)定期限內繳納已經到期的各種費用,例如發(fā)明專利申請的分案申請的實審費。
三、發(fā)明專利的分案申請流程有哪些?
根據(jù)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fā)明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專利局對原申請作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期限屆滿之前提出分案申請。
1、申請條件
由上可知,提出發(fā)明專利的分案申請應當具備以下五個條件:
(1)一件專利申請中應當包括兩項以上發(fā)明;
(2)分案申請的發(fā)明人也應當是原申請的發(fā)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員;
(3)分案申請應當以原申請(第一次提出的申請)為基礎提出;
(4)專利局已對原申請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如果專利申請已經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5)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授予專利權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
2、申請要求
(1)提出分案申請的,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yōu)先權的,可以保留優(yōu)先權日,但是不得超過原申請公開的范圍。
(2)分案申請的請求書中應當寫明原申請的申請?zhí)柵c申請日。在提出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原申請文件副本;原申請享有優(yōu)先權的,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yōu)先權文件副本。
(3)對于已提過分案申請,申請人需要針對該分案申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還應當在原申請的申請?zhí)柡蟮睦ㄌ杻忍顚懺摲职干暾埖纳暾執(zhí)枴?/p>
(4)發(fā)明專利的分案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
(5)發(fā)明專利的分案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申請人,不相同的,應當提交權利轉移證明材料。
(6)分案申請除應當提交申請文件外,還應當提交原申請的申請文件副本以及原申請中與本分案申請有關的其他文件副本,如優(yōu)先權文件副本。
以上就是由小編為您去整理的專利包括哪些類型的相關內容,我們可以了解到專利是分發(fā)明、實用新型以及外觀設計這三種類型的,并不是所謂的七類,這方面的知識不難理解但也是比較重要,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的,歡迎咨詢網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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